发布日期2016-03-25
近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公布的营改增36号文件,有一条受到物流业内人士高度关注,文件明确指出: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,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。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,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,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,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。货物运输代理服务,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、发货人、船舶所有人、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,以委托人的名义,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、装卸、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、引航、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。
这将原财政部和国税总局106号文的货运代理服务拆分成无运输工具承运服务和货运代理服务,原是根据有无运输工具(车辆)来判定是承运还是代理,当时的条文是这样规定的:货物运输代理服务,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、发货人、船舶所有人、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委托,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,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,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、船舶进出港口、联系安排引航、靠泊、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。
简单地将运输与代理用有无运输工具来划分,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,税务部门一定要根据道路运输许可证来发放11%的运输业发票、根据车辆吨位来核定企业的开票金额,使大量的合约承运人无法开具11%增值税专用发票,使同一种业务形态有6%和11%的二种增值税专用发票,给货主也造成了困惑。
去年以来,国务院的二个文件都提出了鼓励无车承运人的发展,交通主管部门做了大量的调研研讨工作,并将无车承运人管理办法作为今年重点工作之一。
此次营改增明确将运输与运输工具脱钩,明确了无运输工具承运人在税法上的地位,无疑是将此工作推进了一步。但是税法没有根本改变物流行业多种税率(11%、6%和3%),一体化运作的运输、仓储、货代在税务上还必须划分清楚,否则从高计征税收。这次营改增的规定也为开票额度与吨位脱钩提供了法律依据。
受这个政策的影响,一些原来注册成为货代公司或者剥离运输工具成为货代公司,希望用原有政策的公司将会受到较大影响。现在一些专线零担公司、三方物流公司以没有运输工具不提供11%增值税发票将成为历史。
受这个政策的影响,一些没有运输工具但可以提供运输组织服务的公司将从中受益。他们可以名正言顺地开具11%的发票了。
受这个政策的影响,现在一些航空代理、铁路代理将会被要求缴纳11%的增值税,过去困扰他们的进项大于销项问题将得到解决,得到他们服务的公司将获得更多的抵扣项。
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开发票的额度是否要控制?如何控制?个人认为还是需要控制,否则会带来大量的虚票。有运输工具的,还是按照运输工具的吨位进行控制,无运输工具的,应按供应商提供的运输成本加成控制开票额度。
从更大的角度说,无运输工具的承运业务是否需要行政许可,是否也应获得道路运输许可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。个人认为无运输工具的承运业务还需要一定的行政许可,不能简单地一放了之。
当无车承运人开票问题解决以后,无车承运公司的成本、进项应该如何认定是个大问题,如果无车承运公司的被委托方可以开具发票,这当然不成问题,但中国的现状是80%以上的是个体司机,无车承运公司用个体司机的油票、路桥票来抵充成本、进项显然不太合理。个体司机又不能提供发票,是否能让无车承运公司为个体司机代开发票,成为这个话题的最大悬念。
总之,无车承运人已经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,我们期待着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明确的实施意见。
(来源:中物联公路货运分会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