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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贸易项下国产产品出口复进口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
www.seabay.cn 2006-7-4 9:29:52

 【发布单位】商务部办公厅、海关总署办公厅
 【发布文号】商办贸函〔2006〕36号
 

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,海关总署广东分署,天津、上海特派办,各直属海关:

  依照《行政许可法》和《对外贸易法》,对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出口后,以一般贸易方式复进口的,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,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一般贸易进行管理,对其中涉证商品进口按授权层级签发许可证件,对非涉证商品进口不再出具批准证明。各地海关按一般贸易进口进行监管,以下文件并相关明确政策的监管证件问答书(不再分列)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:

  1、海关总署货管司《关于国货复进口处理问题的批复》(〔86〕货—字第111号);

  2、海关总署政法司《关于国货复进口问题的批复》(政法传〔1999〕339号)。

  特此通知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
      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办公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○○六年五月三十日